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雅纶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东威大厦11号第1幢第三、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林小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勒拓(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E19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秀荣,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广东雅纶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纶家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勒拓(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勒拓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雅纶公司上诉称:天猫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不存在直接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勒拓公司仅仅基于天猫公司提供交易平台服务而将其列为被告,进而选择由一审法院管辖本案,剥夺了雅纶公司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明,导致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形同虚设。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雅纶公司经营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勒拓公司分别指控雅纶公司、天猫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同时提供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表明雅纶公司通过天猫公司的网站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雅纶公司、天猫公司均系本案适格被告。
勒拓公司有权选择向天猫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天猫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雅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