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2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泽,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金桥市场施蓝礼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2号金桥市场西区四楼A4114号。
经营者:施美体。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桥市场施蓝礼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京金桥市场施蓝礼品经营部已经和解,且履行完毕,故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