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6号 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留镇镇韩村。
法定代表人:王根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秀来机械厂,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刘官庄镇刘家官庄村。
负责人:王秀来,厂长,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刘官庄镇刘家官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秀来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2020年5月28日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