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3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胜军,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生,平顶山市高新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梦巧,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