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1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中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北路108号万博生活广场1幢138号。
负责人:何光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中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