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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杜二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29号
案件名称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杜二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杜二家用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29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杜二家用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三门居委会。

经营者:杜金春。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杜二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麒麟”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麒麟”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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