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84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金海,男,1982年8月5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2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金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金海及辩护人赵见路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尤金海在高碑店市鞋帽城经营劳保用品,2020年1月底,在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后,被告人尤金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微信采购方式,从费伟杰(另案处理)处以1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价值108000元的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
尤金海在明知购买的“3M”品牌口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将假冒“3M”品牌口罩销售给曾文榜(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169280元。
涉案口罩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委托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家督检验中心鉴定,鉴定结论: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标准。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涉案口罩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鉴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尤金海的供述,同案犯曾文榜、陈淑芳、费伟杰供述,搜查决定书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验报告,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金海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金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128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尤金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61280元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