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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射阳经济开发区双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151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射阳经济开发区双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射阳经济开发区双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51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经济开发区双阳超市,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兴阳北路17号。

经营者:刘志梅。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经济开发区双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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