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108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梅,女,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易伟军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曾永萍代理书记员 刘卉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