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64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岱岳区马庄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膏城大道。
经营者:李志卫。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岱岳区马庄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