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6号 原告:肖红卫,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绣木坊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经营者:李贇虎。
原告肖红卫与被告南康区绣木坊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红卫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红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红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1.5元,由原告肖红卫负担,退回原告肖红卫9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