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2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明硕厨卫店,经营场所禹州市金坡建材大世界中街七排,经营者郑秋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亮,禹州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禹州市明硕厨卫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振波的诉讼代理人孙伟雷及被告禹州市明硕厨卫店的经营者郑秋娟及其诉讼代理人李云亮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