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城区子阳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民终21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城区子阳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子阳名烟名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民终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城区子阳名烟名酒店,经营场所长治市城区长兴北路。

经营者:王子阳。

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市城区子阳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4民初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作出(2018)晋04民初74号裁定书中提到的因起诉状无法送达,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被告主体不明确,应当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上述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了被告的相关信息及邮寄地址,故本案不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法院在无法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没有穷尽送达途径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所地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由原审裁定可知,原审法院并未穷尽送达途径,原审法院据此作出裁定书驳回上诉人起诉的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其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其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上所载明的被告实际经营地址是长治市××区(门头名称为“烟酒专卖”),一侧雲山宾馆,一侧可欣针纺,该院在送达一审手续时,发现该地点上所存在的商店名称是长治市城区程慧烟酒经销部,经营者是程慧,并非本案被告,以上情况致使原告的起诉状无法送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上所载明的被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址是长治市××区(门头名称为“烟酒专卖”),一侧雲山宾馆,一侧可欣针纺,原一审法院在送达一审手续时,该地点上所存在的商店名称是长治市城区程慧烟酒经销部,经营者是程慧,并非本案被上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本案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上记明的住所信息并非为被上诉人的住所信息,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