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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691民初554号
案件名称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554号 起诉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5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巴素勤侵害商标权纠纷的起诉状。

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巴素勤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巴素勤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等。

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经“好太太”商标权利人许可,有权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注册在第3类的“好太太”系列商标,有权在中国国内对侵犯该注册商标的行为调查取证,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

巴素勤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洗衣液使用了“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

本案起诉人提供的巴素勤的地址系巴素勤原经营的滨城区滨客隆购物中心经营场所,但滨城区滨客隆购物中心已于2019年注销,且起诉人未能提供巴素勤住所等基本情况,系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确定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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