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04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柏凤,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柏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龚柏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所列错误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薛 英人民陪审员 唐家宝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