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016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怡新祥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老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厉徽。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怡新祥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程灿灿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