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56号 原告:尹珂,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敬,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斐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1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亮,执行董事。
被告:王云亮,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平,浙江新篇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珂为与被告杭州斐索建材有限公司、王云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尹珂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24日,原告尹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尹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珂负担。
原告尹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