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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渭区吉诚烟酒茶店,临渭区金吉诚烟酒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5知民初10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渭区吉诚烟酒茶店,临渭区金吉诚烟酒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临渭区吉诚烟酒茶店;临渭区金吉诚烟酒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知民初10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 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临渭区XX店,经营场所:渭南市临渭区杜桥街道办事处五里铺村XX路与东风大街十字往南100米。

经营者:屈小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平,男,汉族,1987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系屈小丽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临渭区XX店,经营场所:渭南市临渭区XX路与东风大街十字南100米路东。

经营者:袁国华。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XX店、临渭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临渭区XX店、临渭区XX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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