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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胡典邦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6执505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胡典邦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典邦,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典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胡典邦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0元。

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888元、执行费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5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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