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41号 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后狮村。
法定代表人:郭美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万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源昌银河花园A区3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林小英,总经理。
被告:泉州市煜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格内村山仔尾79号。
法定代表人:蔡煜勋,总经理。
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万聚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煜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泉州市煜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泉州市煜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煜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市煜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