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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东山县铜陵美乐冰淇淋店、东山县真尚好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027号
案件名称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东山县铜陵美乐冰淇淋店、东山县真尚好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东山县真尚好食品有限公司;东山县铜陵美乐冰淇淋店;北京永生可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027号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山县铜陵美乐冰淇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桥雅街572号。

经营者:朱春月,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玲,员工。

被告:东山县真尚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陈城镇黄山村。

法定代表人:徐燕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生可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放光村放光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留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成,公司职员。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山县铜陵美乐冰淇淋店、东山县真尚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永生可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梅君 书 记 员 陈 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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