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877号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双鱼路。
法定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丹桂食品店,住所地扬州市广陵路。
经营者:卢红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广陵区丹桂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