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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丹桂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民初877号
案件名称877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丹桂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市广陵区丹桂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877号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双鱼路。

法定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丹桂食品店,住所地扬州市广陵路。

经营者:卢红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广陵区丹桂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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