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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秀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秀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秀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2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82887412。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秀英,女,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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