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16号 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大道马江路18号M9511工业园4#楼2层西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郑丽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文区创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朝阳村朝阳305号。
法定代表人:罗智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苏燕,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魁斗安固卷帘门业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魁斗镇大岭村店仔垵7号。
经营者:陈木顺。
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文区创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溪县魁斗安固卷帘门业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文区创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市龙文区创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溪县魁斗安固卷帘门业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