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850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拱北梓力鞋店二店,经营场所:珠海市拱北口岸广场***********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Y8Q。
经营者:李梓力,男,汉族,1949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2************053。
委托代理人:李扬斌,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3。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拱北梓力鞋店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