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138号 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紫山林口。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矿坑分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矿坑乡驻地(东邻卞堂路南邻交管所)(万家福超市)。
负责人:高凤,经理。
被告:山东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人和西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姜美昆,董事长。
被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流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绍奎,董事长。
被告:山东乳升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北城工业园1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军,董事长。
被告:夏津南海绿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田庄乡曲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传东,董事长。
被告:山东国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向阳路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董事长。
被告:山东德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新盛店镇西菜园村西(派出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桂芹,董事长。
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矿坑分店、山东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乳升源食品有限公司、夏津南海绿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山东国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徳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