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欧斯朗商行、欧司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民辖终11号
案件名称贵州欧斯朗商行、欧司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欧斯朗商行;欧司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欧斯朗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二楼22486/2248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P37U4B。

法定代表人:吕瑞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马歇尔布鲁尔大街6号D-80807信箱。

法定代表人:Dr.NicolausEhinger,该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上诉人贵州欧斯朗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欧司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2019)黔01民初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贵州欧斯朗商行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由贵州欧斯朗商行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遵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贵阳中院(2019)黔01民初8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遵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欧司朗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从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立案证据来看,被诉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上诉人在其经营场所灯箱广告、销售的产品以及印发名片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欧司朗”文字相近、读音相似的标识“欧斯朗照明”,易引人混淆经营者身份。

被诉侵权行为地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在贵州省遵义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项“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诉请的标的额为15万元,应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之规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因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该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贵州欧斯朗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错误,本院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87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