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1723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港区灵芽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4Y,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金马大街。
经营者:胡娟娟。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港区灵芽茶庄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