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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道滘浩浩馒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407号
案件名称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道滘浩浩馒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道滘浩浩馒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07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42G。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滘浩浩馒头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2JJHX1W。

经营者:赵训红,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码:421************712。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滘浩浩馒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滘浩浩馒头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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