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07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42G。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滘浩浩馒头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2JJHX1W。
经营者:赵训红,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码:421************712。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滘浩浩馒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滘浩浩馒头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