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8民初641号原告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进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萌、洪青青,福建联台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金龙,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