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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与江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728民初641号
案件名称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与江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江金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8民初641号原告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进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萌、洪青青,福建联台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金龙,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爱浪厨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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