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00号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原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南、文化路东瀚海北金商业中心160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鑫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5278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志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原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鑫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原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原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原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计919元,由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原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