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6民初8462号 原告:白咖啡有限公司(WHITECAFÉSDN.BHD),住所地马来西亚联邦霹雳州怡宝31400他昔工业区波特兰路2号(No2,JalanPortland,KawasanPerindustrianTasek,31400Ipoh,Malaysia)。
首席营运长:蔡尚萌(ChuahSeongM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南路77号恒辉商务中心2楼207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丽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加雅,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社区湖景花园8栋2楼9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加雅,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白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咖啡公司)与被告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风情公司)、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卡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咖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与被告南洋风情公司、怡卡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韩兴谦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过程,被告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变更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廖加雅、刘欢。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咖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南洋风情公司和怡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白咖啡公司的第11445546号“”、第6005860号“”、第41806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咖啡产品及其包装、电商平台及宣传推广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旧街场”标识字样的行为;
2.南洋风情公司和怡卡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白咖啡包装袋及包装条,立即停止“南洋旧街场白咖啡…位于马来西亚场”之虚假宣传行为;
3.南洋风情公司和怡卡公司连带赔偿白咖啡公司经济损失1200000元;
4.南洋风情公司和怡卡公司连带承担本案白咖啡公司支付的合理费用57740元以及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白咖啡公司(WHITECAFÉSDN.BHD),成立于1999年02月11日,专注于白咖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销售区域已经覆盖整个东南亚、东亚、南亚、北美、澳洲等区域,目前也进入了欧洲市场。
旧街场白咖啡是马来西亚最为知名的白咖啡产品品牌,创始人为马来西亚华人。
白咖啡公司的咖啡产品在2000年就进入中国销售,至今已有18年历史。
本案白咖啡公司的第11445546号、第6005860号、第4180645号注册商标,都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18年来,白咖啡公司始终使用的是“旧街场”商标及其系列商标,使用的商品主要为白咖啡,产品包装装潢也一直沿用特有的设计要素,目前已经是第四代包装。
白咖啡公司的案涉商标白咖啡产品在中国拥有大量的忠实消费者,在白咖啡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诉侵权的“南洋旧街场”白咖啡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包装装潢都与白咖啡公司的案涉商标及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且也来自于马来西亚,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是典型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标注生产商,仅仅标注产地/原产国是马来西亚。
南洋风情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怡卡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的商标专用权人。
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李丽金。
两被告是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参照相关司法判例,可以认为怡卡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属于产品的制造者。
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多家店铺都有销售,南洋风情公司是“南洋风情食品专营店”的经营者,怡卡公司是“怡卡食品专营店”的经营者。
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量至少为20-30万袋之间。
两被告是故意侵权,南洋风情公司和怡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丽金居住在马来西亚,熟知马来西亚的咖啡品牌,明知白咖啡公司的“旧街场”,但是,怡卡公司却在中国直接注册“南洋旧街场”商标。
怡卡公司的该商标已经在“咖啡”等商品上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怡卡公司还抢注了“故乡浓”商标,该品牌也是马来西亚知名的咖啡品牌。
南洋风情公司和怡卡公司的故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严重影响了白咖啡公司产品的声誉,给白咖啡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共同辩称,1.南洋风情公司和怡卡公司在被诉侵权“白咖啡”的商标标识是怡卡公司第8761055号“南洋旧街场NANYANGOLDCITY”及第22667161号“南洋旧街场”的合法注册的商标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的情况应当根据商标行政纠纷来进行解决。
2.本案涉及的商标的行政纠纷已经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与白咖啡公司所主张的商标在白咖啡商品上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
3.怡卡公司第8761055号注册商标的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白咖啡公司在本案中引用的第11445546号的商标申请日,怡卡公司在自己白咖啡商品上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使用商标是合法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4.白咖啡公司主张白咖啡商品设计要素为咖啡豆、旧街场的照片、咖啡杯的图片,该要素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护客体。
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上的文字与白咖啡公司商品上的文字差别明显,白咖啡公司的产品包装经常更换,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并没有通过也不可能通过长期持续的使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品包装。
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清晰的标识了商品生产企业,被控侵权商品生产商为马来西亚相关白咖啡开发生产企业,被控侵权商品上标识产品来源于马来西亚,是产品生产国的真实体现。
5.宣传语体现的是被控侵权商品三合一的描述,使用的是故乡,不是生产地。
马来西亚怡保旧街场是马来西亚著名的商业街,并不会把商业街与生产的工厂混淆在一起,不会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广告语的发布者和相关网店的经营者是厦门咖啡联盟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的事实及行为的实施者不是南洋风情公司或怡卡公司,因此该事实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第11445546号、第6005860号、第4180645号商标注册证、(2018)深南证字第13300号、13294号《公证书》及物流信息、(2018)深南证字第13296号、13295号《公证书》及物流信息、证据17(2018)深南证字第13301号、13297号《公证书》及物流信息、(2018)深南证字第13302号《公证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发票、进口报关相关材料、销售合同、送货单及发票、卖场促销照片、线下销售送货单及发票、(2019)深南证字第24098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24105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24104号《公证书》、(2018)京73行初4367号行政判决书、“怡保”、“怡保旧街场”的百度百科材料、oldtownwhitecoffee.com.cn域名ICP备案信息及网站首页介绍、第8761055号“南洋旧街场NANYANGOLDCITY及图”商标注册证、第22667161号“南洋旧街场”商标注册证、天猫店铺截图、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官网截图、外观设计专利、(2019)深证字第167026号公证书、(2019)京行终6934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的表面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前述证据的关联性本院将在下文综合进行分析。
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白咖啡公司提交的“李丽金”微博、百度百科、怡卡公司恶意抢注其他马来西亚咖啡商标品牌的材料。
本院认为,“李丽金”的个人信息与本案无关,且该组证据涉及多个商标品牌,是否为“恶意”抢注无法通过本案个案判断,无法证明怡卡公司存在“恶意”抢注情形,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2.白咖啡公司提交的商标侵权比对表(产品)、商标侵权比对表(天猫页面)、法定赔偿依据,欲证明被诉侵权商标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高度近似,两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两被告侵权规模大、侵权性质恶劣、侵权时间长、侵权获利高达170多万元。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赔偿依据的计算基础和参照的行业利润率均为白咖啡公司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白咖啡公司所要证明的事实。
3.白咖啡公司提交的新包装设计时的电子邮件,欲证明白咖啡公司生产的第三代白咖啡产品包装系于2012年设计,早于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使用时间。
本院认为,该证据体现的邮件往来内容均为英文,未提供翻译件,且未经公证无法核对原始载体,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4.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提交的证据“南洋”百度百科、第10137391号“怡保故乡浓”商标档案、第9773788号“南洋故乡浓”商标档案、第1308841号“外婆家”商标档案、第17829320号“南洋外婆家”商标档案,共同证明被诉侵权商标中的“南洋”文字在第30类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白咖啡公司质证本案中被诉侵权商标当中的南洋属于非显著部分,显著部分是旧街场,被告抢注他人商标和侵权者暂时没被维权,不能否定其抢注他人商标侵权的事实与本质。
本院认为,“南洋”系地理词汇,本身不具显著性,其是否具有显著性应根据“南洋”二字在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中进行判断,商标档案无法直接证明“南洋”二字的显著性,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本院不予单独采信。
5.域名备案信息及网站页面内容,欲证明oldtownwhitecoffee.com.cn网站是白咖啡的国内关联公司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备案,白咖啡公司以第一代传统白咖啡的诞生地“旧街场”命名,“旧街场”并非臆造词汇;
白咖啡公司并非“旧街场”咖啡文化的创立者,也非“旧街场”文字的创造者,“旧街场”文字不应被白咖啡公司垄断性使用;
白咖啡公司2011年才进入中国,2014年之后才通过成立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正式开始咖啡销售活动,引证商标在被诉侵权商标申请日之前并没有知名度和显著性。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佐证“旧街场”三个字的标识来源,“旧街场”是地理词汇而非白咖啡公司的臆造词,白咖啡公司对“旧街场”文字不具有专属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白咖啡公司及其持有商标、专利的基本情况 白咖啡公司是一家于1999年在马来西亚联邦注册成立的公司,该公司于2000年8月3日变更前的名称为LEADERCALS私人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咖啡生产、销售等。
白咖啡公司是天猫店铺“旧街场旗舰店“的经营者,开店时长6年。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白咖啡公司享有以下三个商标专用权:1.第11445546号“”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咖啡;
未烘过的咖啡;
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
加奶咖啡饮料;
咖啡饮料;
茶;
巧克力饮料;
可可饮料(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止。
2.第6005860号“”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和核定使用范围与第11445546号注册商标一致,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8日止。
3.第4180645号“”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0日止。
白咖啡公司是名称为“盒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33018××××.4,专利申请日是2013年5月17日,授权公告日是2014年2月12日,期限十年。
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于盛放物品,设计要点在主视图,主视图为长方形,由上至下显示为咖啡豆、旧街场街景、装满咖啡的咖啡杯三部分,其中咖啡豆上标有“舊街場”字样,棕色的咖啡杯上印有上下两行布局的“OLDTOWNwhitecoffee”字样。
白咖啡公司是名称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33018××××.9,专利申请日是2013年5月17日,授权公告日是2014年3月5日,期限十年。
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于盛放物品,设计要点在主视图,主视图为长方形,由上至下显示为咖啡豆、旧街场街景及远处天空、配有底盘装满咖啡的咖啡杯三部分,其中咖啡豆上标有“舊街場”字样,棕色的咖啡杯上印有上下两行布局“OLDTOWNwhitecoffee”字样。
2006年开始,白咖啡公司生产的带有“旧街场”字样的盒装型白咖啡产品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证书背面的标签样张显示的盒状包装的正面图为:四周布满咖啡豆,正中为旧街场场景图及远方天空,右下部分为盛满咖啡配有咖啡底盘的咖啡杯。
包装正上方标有显著的“舊街場”字样及旧街场“图形+文字”商标。
2009年至2014年期间,白咖啡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独家代授权方深圳市旧街场食品有限公司多次就其代理的白咖啡产品申请备案,备案范围包括产品贸易项目标识代码为955076300123/9555076300147/9555076300161/955507630185等多种“旧街场”白咖啡产品,并获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深圳分中心颁发的《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备案通知书》。
其中,2012年备案附件的产品包装的盒装正面图为:上半部分为咖啡豆,正中部分为环绕咖啡豆的旧街场场景图,下部为配有底盘盛满咖啡的棕色咖啡杯,各部分图的比例占比各为三分之一;
上半部分咖啡豆图上有“舊街場”字样和“白咖啡(二合一)”、街景图上有“原创怡保白咖啡”字样,咖啡杯上有印有上下两行布局的“OLDTOWNwhitecoffee”字样。
2009年,白咖啡公司生产的“舊街場”白咖啡开始在中国境内多家卖场销售。
另查明,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是白咖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在中国境内独家代理白咖啡公司享有的前述三个注册商标的在所有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超市商场、咖啡馆、批发、零售、佣金代理等)的使用权和转授权,有效期自2015年5月1日至2029年1月13日止。
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受白咖啡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内享有委托第三方主体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权利。
还查明,白咖啡公司关于咖啡条产品的包装设计图为横向三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为咖啡豆图、环绕着咖啡豆的旧街场场景、棕色的西式咖啡杯图,所附宣传文字与外包装一致。
其中,咖啡豆图及环绕咖啡豆的街景图占比三分之二,咖啡杯及金色咖啡底色带占比三分之一。
二、南洋风情公司、怡卡公司及其所持商标的基本情况 南洋风情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8日,核准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酒、饮料及茶业批发及零售,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及零售等,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丽金持股比例为99%。
南洋风情公司是天猫店铺“南洋风情食品专营店”的经营者和被控侵权产品的经销商。
怡卡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等,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丽金持股比例为95%,与南洋风情公司存在关联。
怡卡公司是天猫店铺“怡卡食品专营店”的经营者,开店时长9年。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怡卡公司原享有以下二个商标专用权:1.第8761055号“南洋旧街场”图形商标,图形商标系正方形的旧街场场景图,核定使用商标类别为第30类,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止;
2.第22667161号“南洋旧街场”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类别为第30类,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3日止。
2018年2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怡卡公司持有的第8761055号“南洋旧街场”图形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裁定。
2018年5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怡卡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并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8)京73行初43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1.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9984号关于第8761055号“南洋旧街场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2.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怡卡公司针对第8761055号“南洋旧街场及图”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2019年6月6日,白咖啡公司就(2018)京73行初4367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京行终693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第8761055号商标的申请前,白咖啡公司就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咖啡等商品上使用“旧街场”商标,第8761055号商标与白咖啡公司的第6005860号“”、第4180645号“”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8761055号商标的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1.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4367号行政判决书;
2.驳回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另查明,在(2018)京73行初4367号诉讼中,怡卡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2014年10月29日起与案外人厦门兴盛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袋购销合同;
2015年5月,怡卡公司曾委托厦门艾比力迪进出口有限公司自马来西亚通过水路运输方式进口了一批被控侵权产品。
三、被控侵权基本情况 2018年5月,白咖啡公司的独家代理授权方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经公证,2018年5月22日,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在公证处办公室监督了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网络环境下操作公证处电脑进行网络购物的全流程。
委托代理人登陆www.tmall.com,搜索“旧街场白咖啡”进入名为“南洋风情食品专营店”的店铺,在店铺首页分别点击打开三个不同链接各购买了一袋咖啡合计三袋,支付了购物款109.7元。
2018年5月25日,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办公室对快递单号为9892749004918的中国邮政快递包裹进行拆包,内有咖啡三袋,签收拆包拍照后该货物由公证处加贴公证封签后封装并交由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保管。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于2018年5月31日出具(2018)深南证字第13300号、(2018)深南证字第13294号《公证书》,证明了上述网购及收货、货物封存过程。
2018年5月,白咖啡公司的独家代理授权方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经公证,2018年5月22日,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在公证处办公室监督了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网络环境下操作公证处电脑进行网络购物的全流程。
委托代理人登陆www.tmall.com,搜索“旧街场白咖啡”进入名为“怡卡食品专营店”的店铺,在店铺首页分别点击打开三个不同链接各购买了一袋咖啡合计三袋,支付了购物款133.6元。
2018年5月25日,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办公室对快递单号为456312906780的顺丰快递包裹进行拆包,内有咖啡三袋,签收拆包拍照后该货物由公证处加贴公证封签后封装并交由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保管。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于2018年5月31日出具(2018)深南证字第13296号、(2018)深南证字第13295号《公证书》,证明了上述网购及收货、货物封存过程。
2018年5月,白咖啡公司的独家代理授权方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经公证,2018年5月22日,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在公证处办公室监督了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网络环境下操作公证处电脑进行网络购物的全流程。
委托代理人登陆www.tmall.com,搜索“旧街场白咖啡”进入名为“南洋旧街场旗舰店”的店铺,在店铺首页分别点击打开三个不同链接各购买了一袋咖啡合计三袋,支付了购物款110.6元。
2018年5月25日,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办公室对快递单号为9892748972705的中国邮政快递包裹进行拆包,内有咖啡三袋,签收拆包拍照后该货物由公证处加贴公证封签后封装并交由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保管。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于2018年5月31日出具(2018)深南证字第13301号、(2018)深南证字第13297号《公证书》,证明了上述网购及收货、货物封存过程。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前述封存完好的公证物品,情况如下:1.六份公证书对应的合计九袋咖啡均属于同一经销商即南洋风情公司经销,原产国:马来西亚,有480g、900g、1.8kg三种规格。
480g和900g的包装方面,经典原味包装为咖啡金色,榛果味包装为绿色,1.8kg的包装为橙色。
2.除1.8kg的产品包装外,其他规格的咖啡的包装袋整体设计为“上部咖啡豆、中部旧街场场景及远方天空、右下部为盛满咖啡带有咖啡底盘的中式咖啡杯”。
其中,咖啡豆图占比四分之一,黑白色街景图占比四分之二,米黄色咖啡杯图及金咖啡色带占比四分之一。
3.正面包装上,咖啡豆图上印有横列黄色字体“原创怡保白咖啡”和“白咖啡”字样、白色字体“三合一”字样,突出“白咖啡”;
街景图天空处依次印有竖列“南洋旧街场”、黑底白字“NANYANGOLDCITY”,突出“南洋旧街场”;
反面包装所附字样与正面包装雷同,仅是咖啡豆图上的中文文字改为英文。
4.咖啡条的包装设计图为横向四部分组成,“最左边为咖啡豆图、其次空白并配有宣传文字、再次为旧街场街景图并配宣传文字、最右是咖啡金色底纹配盛满咖啡的咖啡杯图”,四部分图的配比为四等分。
街景宣传文字同正面包装袋所附一致,空白宣传文字为“原创怡保白咖啡”、“白咖啡”、三合一。
5.1.8kg的包装正面包装突出标有“南洋旧街场”字样,其余文字均为英文,包括“WhiteCoffee”、“NANYANGOLDCITY”等。
2019年9月,白咖啡公司的独家代理授权方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经公证,2019年9月3日,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在公证处办公室监督了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网络环境下操作公证处电脑进行网页浏览和购物的全流程。
委托代理人登陆www.tmall.com,通过登录“会迷路的背包客”的淘宝账号进入交易详情页面,显示商家“南洋旧街场旗舰店”销售的单价44.9元的一件商品已于2019年9月3日被签收,圆通快递单号为YT4059524662420。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委托代理人通过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快递柜取出了前述快递包裹后,经公证员对邮包进行密封性检查后待会公证处办公室开封拍照后重新封存并交由委托代理人保管。
同时,委托代理人点击进入名为“南洋旧街场旗舰店”的店铺,店铺经营者载明为厦门咖啡联盟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金,该店铺页面关于品牌故事的介绍为“南洋旧街场白咖啡的故乡位于马来西亚场。
南洋旧街场白咖啡(NANYANGOLDCITY),在传统白咖啡的基础上进行不断创新和改良,在满足时代要求的同时仍然保留着传统、醇香的口味,入齿留芳,浓醇香滑,是马来西亚家喻户晓的品牌,享誉亚洲市场。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于2019年9月16日出具(2019)深南证字第24098号、(2019)深南证字第24105号《公证书》证明了前述网页浏览和快递收取、拆封过程。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封存完好的公证物品,情况如下:公证物系一袋规格为900g的榛果味白咖啡,原产国是马来西亚,经销商为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咖啡的包装袋外观与2018年公证封存的同规格同口味包装基本一致。
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于2019年9月17日还出具(2019)深南证字第24104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3日,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在公证处办公室监督了深圳旧街场白咖啡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网络环境下操作公证处电脑进行网页浏览的过程,浏览中发现在www.1688.com网站、www.tmall.com网站和京东的网站上共存在十几家案外店铺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此外,本院还查明,1.旧街场是位于马来西亚联邦怡保州的一处风景名胜,该地以咖啡馆聚集闻名。
白咖啡是马来西亚特产;
2.怡卡公司在另案中[(2018)京73行初4367号]自认被控侵权产品在包括南洋风情店、怡卡食品店、南洋旧街场旗舰店、咖特浓店和香咖店五家关联网店的销量较大;
3.白咖啡公司为本案诉讼已支出了律师费45000元、公证费7700元、翻译费5040元,合计57740元。
本院认为,白咖啡公司是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外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白咖啡公司主张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侵害,并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是否侵害白咖啡公司的白咖啡公司系第11445546号“”、第6005860号“”、第41806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白咖啡公司的包装袋和包装条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
3.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4.若存在侵权,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的责任如何认定。
一、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是否侵害白咖啡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认定 白咖啡公司系第11445546号“”、第6005860号“”、第4180645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2019)京行终6934号生效判决认定,怡卡公司第8761055号“南洋旧街场”图形商标在申请前,白咖啡公司就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咖啡等商品上使用“旧街场”商标,构成对白咖啡公司第6005860号“”、第4180645号“”商标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理,怡卡公司第22667161号“南洋旧街场”的注册商标注册在后,与白咖啡公司第11445546号“”、第6005860号“”、第4180645号“”商标也构成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在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包装、电商平台及宣传推广中含有“旧街场”字样的标识,显然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白咖啡公司产品有特定的联系,给白咖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故白咖啡公司诉求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立即停止在咖啡产品及其包装、电商平台及宣传推广中使用含“旧街场”标识字样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白咖啡公司的包装袋和包装条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的认定 法院在认定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包装装潢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经对比,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咖啡大袋和咖啡条)的包装装潢与白咖啡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足以使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理由如下:1.咖啡豆、咖啡杯与旧街场街景组合是白咖啡公司产品外包装的独有设计,尤其是旧街场街景图在产品包装装潢上的突出使用,易使消费者联想到白咖啡公司的白咖啡产品,该街景图的使用具有识别性和特征性;
尽管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的主构成要素咖啡豆、咖啡杯及街景占比不一样,但二者主要构成要素相同尤其是包装图案中具有标识性的街景图基本相同;
2.从包装装潢的文字安排看,以咖啡外包袋为例,被控侵权产品主要突出“白咖啡”、“南洋旧街场”和“NanYangOLDCITYWHITECOFFEE”字样,白咖啡公司的产品主要突出“舊街場”和“OLDTOWNWHITECOFFEE”字样,两款产品包装正反面展现的关键文字基本相同,如中文的白咖啡、旧街场,英文的WHITECOFFEE、OLDCITY和OLDTOWN;
3.从包装装潢的主色调看,被控侵权产品原味包装主底色为绿色,榛果味包装主底色为咖啡金,均与白咖啡公司产品的外包装装潢的色调一致。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图案、文字、色调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容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混淆,误导一般消费者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以为被控侵权产品与白咖啡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三、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在线上店铺链接以文字标识的“马来西亚南洋旧街场”是对商品来源的真实标注和商标的合理使用,白咖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了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故对白咖啡公司关于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南洋旧街场旗舰店”的店铺的经营者系厦门咖啡联盟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网络店铺的宣传行为并非南洋风情公司或怡卡公司实施,白咖啡公司诉求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停止在网络店铺“南洋旧街场旗舰店”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的责任认定 如前述分析,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使用与白咖啡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结合白咖啡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包装装潢使用较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早的事实,白咖啡公司诉求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停止使用与白咖啡公司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因白咖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南洋风情公司、怡卡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根据白咖啡公司生产的“舊街場”牌白咖啡产品的知名度、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的侵权性质、被控侵权产品的历史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判决南洋风情公司、怡卡公司赔偿白咖啡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白咖啡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5000元、公证费7700元、翻译费5040元均属于维权合理费用,白咖啡公司诉求南洋风情公司与怡卡公司支付该部分合计费用(合计5774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咖啡产品及其包装、电商平台及宣传推广中使用含“旧街场”标识字样的行为;
二、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白咖啡包装袋及包装条;
三、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白咖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四、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咖啡有限公司合理费用57740元;
五、驳回白咖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20元,由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白咖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厦门南洋风情贸易有限公司与晋江怡卡商贸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永福 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 人民陪审员 倪五洲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黄雅珠 代书 记员 陈 怡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