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849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亚太寻呼机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成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15。
经营者:李次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芳,系被告经营者妻子。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亚太寻呼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