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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李积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2150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李积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李积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22150号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1-1)。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积成,男,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452************23X。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积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就其生产假冒原告第11类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滤芯产品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家用电器、电机、通信设备及其零配件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国内知名企业。

该公司生产的使用第11类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美的”和第11类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家电商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3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监管局核准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11类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均于2009年6月14日核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使用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止。

核定使用范围均包括饮水机、净水桶、家用净水设备、工业用净水设备等。

滤芯属于饮水机、净水桶配件,是饮水机、净水桶的类似商品。

2018年11月30日,佛山市顺德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被告位于顺德区北滘镇龙涌大道24号的经营场所查获假冒“美的Midea”滤芯621支、标签6000个、说明书30本、薄膜1450个、纸箱150个、纸盒215个。

2019年3月8日,佛山市顺德区**监督管理局作出顺监北申处告字[2018]327号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没收涉案侵权产品、罚款30000元。

原告为此需向打假调查公司支付服务费50000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据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鉴于现场查获的侵权产品数量多,销售量大,情节严重,应依法承担较高额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公证书及续展证明。

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将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商标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商标使用授权书。

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注册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2018、2019年进入“财富世界500强”的证明。

4.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公证书。

5.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变更证明公证书。

6.(2012-2013年度)电冰箱行业十强品牌、净水机行业五强品牌”、空调器行业十强品牌、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荣誉证书;

公证书。

证据3-6证明“美的”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7.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公证书。

8.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公证书。

9.吸收合并证明公证书。

证据7-9证明商标权人名称及吸收合并变更情况。

10.现场照片。

11.财物清单。

12.顺监北申处告字【2018】327号举证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

证据10-12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

13.付款申请。

14.知识产权服务费发票。

15.发票验证通过页面截图。

证据13-15证明原告为本案向打假公司支付服务费5万元。

16.佛山市顺德区**监督管理局北滘分局出具的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财务清单、照片证据表。

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一)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情况。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9年6月14日注册了第5478887号“美的”图样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电饭煲、微波炉、热水器、电冰箱、冰柜、空调、电风扇、饮水机等,有效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止,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3日。

上述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的集团)。

1999年,国家工商管理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的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美的”文字+Midea图样)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

2013年9月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认定美的集团的“美的”品牌为“电冰箱行业十强品牌”、“净水机行业五强品牌”、“空调器行业十强品牌”、“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在2013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位居排行榜第5位,品牌价值653.36亿元。

(二)原告获商标授权的情况。

2017年1月1日,美的集团出具《商标授权书》,载明内容主要有:美的集团作为在中国注册的“美的”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授权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被许可人在其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包括但不限于空调、中央空调、电磁炉、电饭煲、饮水机、热水器等,以注册商标证核准使用的范围为准)使用本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5478887号商标注册证等),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上述公司使用被授权商标的产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0.3%计收。

为打击任何侵害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本公司特别授权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上述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各地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检举……同时,本公司还特别授权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包括由其他公司垫付的打假维权费用)……授权期限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被告侵权被查处的情况。

2018年11月30日,佛山市顺德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后,对被告在被告位于顺德区北滘镇龙涌大道24号的经营场所查获假冒“美的Midea”滤芯621支、标签6000个、说明书30本、薄膜1450个、纸箱150个、纸盒215个。

2019年3月8日,佛山市顺德区**监督管理局作出顺监北申处告字[2018]327号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没收涉案侵权产品、罚款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对于本案争议的下列问题,分析如下:一、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美的集团经受让取得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商标局核准公告的2014年9月13日,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而原告依据《商标授权书》,经商标权人即美的集团许可,取得了上述注册商标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标使用权。

《商标授权书》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产品由被告进行生产销售,该产品中使用了原告的第5478887号“美的”商标标识,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未得到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授权,而且被告未能提交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依据,因此,本院确认被告李积成实施了侵害原告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根据本案证据无法确定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情况,本院综合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以及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持续时间、查获侵权产品数量和价值等因素,酌定被告李积成赔偿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积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李积成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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