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11民初70号
案件名称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文×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初70号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2,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经营场所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北环路。

经营者:成福应。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因与被告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