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13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人和路东、大学路西、航海路南、汉江路北12幢1单元8层8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赵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老狼大盘鸡腾飞路店,,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腾飞路西、七里河路北商业**楼****经营者:赵雨雷。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老狼大盘鸡腾飞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