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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榔梨明霞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21民初265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榔梨明霞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榔梨明霞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265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被告:长沙县榔梨明霞烟酒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县。

经营者:刘光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榔梨明霞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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