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10号原告:杭州武减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盛达时代中心2幢1403室。
法定代表人:龚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昭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华中路21号院6号楼20号。
经营者:沈凤臣。
原告杭州武减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昭埠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杭州武减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武减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武减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武减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