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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纯真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850号
案件名称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纯真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纯真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850号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B9。

法定代表人:蔡宏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纯真饮品店,经营场所:西安市碑林区东三道巷**。

经营者:闫海成。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贡茶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纯真饮品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贡茶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贡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原告贡茶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贡茶公司负担。

其余662.5元,退还原告贡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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