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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山区洛社镇夏玉萍小吃店、上海众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民初727号
案件名称727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山区洛社镇夏玉萍小吃店、上海众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区洛社镇夏玉萍小吃店;上海众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727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8762442G,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洛社镇夏玉萍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YMABC5R,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石狮东路**/div>经营者:夏玉萍。

被告:上海众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781924367,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洛社镇夏玉萍小吃店、上海众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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