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524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明耀讯通讯店,经营场所:珠海市斗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3MBXW0X。
经营者:黄炳。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