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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斗门区明耀讯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5242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斗门区明耀讯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明耀讯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524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明耀讯通讯店,经营场所:珠海市斗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3MBXW0X。

经营者:黄炳。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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