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34号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五联路**宝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贤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53H法定代表人:周贤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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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贤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果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捷威工业城****厂房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牛行博,执行董事。
×××10X法定代表人:牛行博,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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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牛行博,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果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