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0号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永泰东路****40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L。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奕和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万众生活村**(深海大厦)3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8L。
法定代表人:杨汕龙。
被告:杨汕龙,男,汉族,1985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奕和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汕龙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