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31号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设计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0。
法定代表人:尚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开进,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青,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泓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万源商务大厦**518社会信用代码:×××56A。
法定代表人:向俊霖。
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泓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2××××.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