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26号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极速手机配件通讯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彭敏。
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极速手机配件通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