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76号原告:杨睿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米蓝派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大道**旺达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李秀梅。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米蓝派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睿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