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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宿松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复兴店、张天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914号
案件名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宿松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复兴店、张天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复兴店;张天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914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娟,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复兴店,住,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复兴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MA2MQRR750。

负责人:张天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天贵,男,汉族,1956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大药房)与被告宿松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复兴店(以下简称宿松老百姓大药房复兴店)、张天贵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老百姓大药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宿松老百姓大药房复兴店、张天贵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宿松老百姓大药房复兴店、张天贵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宿松老百姓大药房复兴店、张天贵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

4、判令宿松老百姓大药房复兴店、张天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第3579889号“老百姓”文字商标由其关联公司及股东老百姓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于2005年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之推销(替他人)。

2008年10月14日,经核准转让,其成为该商标的权利人,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

2015年8月14日,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994995号“老百姓大药房LBXPHARMACY”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

经过多年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和诚信经营,“老百姓”商标已经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2006年12月20日,“老百姓”商标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7年4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5月27日,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发现,宿松老百姓大药房复兴店门店的门牌上突出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的标识。

2019年6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品牌保护委员会根据会员单位的申请,指派专业调查人员对上述经营单位的注册信息及门牌字号进行核实,并出具了调查证明书。

2019年7月,其再次委托调查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宿松老百姓大药房复兴店的经营场所,对该经营场所标有“老百姓大药房”字样的门头进行了拍照,公证机关对此出具了公证书。

宿松老百姓大药房复兴店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品牌商誉,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责任。

宿松老百姓大药房复兴店作为有限责任分公司系张天贵个人独资注册,张天贵依法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

宿松老百姓大药房复兴店、张天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案件,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安庆市,因此应移送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老百姓大药房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关于侵权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8月28日发布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发生在全省范围内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前述规定表明,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扩大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实现注册商标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应符合按需认定原则,即需以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为必要条件,否则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从老百姓大药房提交的民事诉状和证据看,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宿松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复兴店提供药品销售的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属类似服务,人民法院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无需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为事实根据,故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安庆市,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宿松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复兴店、张天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艳 书记员程灿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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