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48号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祥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建设路博雅苑**楼**车库。
法定代表人:宋东秒。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泊头市祥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