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锦康喷涂设备经销部。
经营场所:兰考县。
经营者:郭高峰,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安,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劲的木工机械配件店。
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黄国柱,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上诉人兰考锦康喷涂设备经销部(以下简称锦康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陈荣安、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劲的木工机械配件店(以下简称伦教劲的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锦康经销部的经营者郭高峰、被上诉人陈荣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伦教劲的配件店的经营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康经销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改判驳回陈荣安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被诉侵权产品进料口通孔在喷枪的侧面,而涉案专利产品在喷枪的下面;
(2)被诉侵权产品进气口螺丝是快拧螺丝,而涉案专利进气口螺丝为中通螺丝。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
2.原审判决遗漏了锦康经销部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将现有技术抗辩意见等同于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专利无效的答辩,没有就陈荣安的专利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没有审查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是否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
案外人于2013年和2015年公开销售的产品图册及锦康经销部之前合伙人胡峻岭即“锦康”商标的商标权人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在“腾讯”“youku”“爱奇艺”上公开的视频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陈荣安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锦康经销部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明显不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未遗漏锦康经销部关于涉案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的答辩意见。
锦康经销部在原审中答辩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依据法律规定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最后一段已经予以回应,并未漏判。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1.锦康经销部在原审程序中的抗辩意见中并未提出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亦未主张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所谓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
2.锦康经销部在二审中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不足,明显不成立。
锦康经销部在原审中提交的20041005XXXX.7号“具有气压检测器的喷枪”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相同,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
三份视频资料并未公开该喷胶机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无法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比对,均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
3.锦康经销部无证据证明其在陈荣安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使用被诉侵权产品。
伦教劲的配件店在庭前会议中述称:其只负责销售,不具备生产的能力,不构成侵权。
陈荣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受理,陈荣安起诉请求:1.判令伦教劲的配件店、锦康经销部立即停止对陈荣安专利号为ZL20152031XXXX.0、专利名称为“喷漆枪”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10的侵权行为,即判令伦教劲的配件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陈荣安上述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锦康经销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陈荣安上述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伦教劲的配件店、锦康经销部赔偿陈荣安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00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陈荣安是专利号为ZL20152031XXXX.0“喷漆枪”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月20日,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日为2018年5月21日。
ZL20152031XXXX.0“喷漆枪”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喷漆枪,包括枪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漆枪枪体头部侧面开有通孔,所述通孔上设有涂料进口螺杆,所述涂料进口螺杆一端与所述通孔连接,另一端设有环状凸起,所述环形凸起上套接有连接涂料导管;
所述涂料进口螺杆上的所述环形凸起与所述枪体之间设有外螺纹,锁紧螺母与外螺纹配合,涂料导管与涂料进口螺杆套合后由穿过涂料导管的锁紧螺母锁紧,所述涂料导管另一端连接压力桶。
2.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喷漆枪,其特征在于,所述枪体头部包括流帽组件,喷嘴,扳机销,开口挡圈,涂料针,料针调节螺丝,固定螺钉。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喷漆枪,其特征在于,所属喷嘴尾部固定于枪体头部,喷嘴头部与流帽组件相连接,枪体中上部安装板机,扳机通过扳机销和开口挡圈固定于枪体上。
4.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喷漆枪,其特征在于,所述枪体后部有两个通孔,分别处于枪体后部台阶式结构的竖直方向,上台阶通孔用于安装幅度门针,垫片,幅度气门弹簧,O型圈幅度气门座和幅度气门螺丝。
5.根据权利要求4中所述的一种喷漆枪,其特征在于,所述幅度门针通过上台阶通孔安装于枪体上部,后端通过垫片幅度气门弹簧,O型圈,幅度气门座,幅度气门螺丝固定于上台阶通孔上。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喷漆枪,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台阶通孔用于安装涂料针,涂料针中部直径大于两端直径,直径小的涂料针两端用于穿套连接件,涂料针头部穿套料针套筒垫,料针套筒和O型圈,料针尾部穿套料针弹簧和涂料调整螺钉,料针直接穿过枪体中部且与喷嘴连接,枪体中上部有料针调节螺丝和固定螺钉辅助固定,料针尾部通过涂料调整螺钉固定于喷漆枪尾部。
7.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喷漆枪,其特征在于,枪体中部安装气门针,气门针前段固定气门阀弹簧,气门阀弹簧与气门针置于枪体内部,气门针尾端通过枪体外部的空气阀座,O型圈,料针套筒垫固定。
8.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喷漆枪,其特征在于,枪体下部包括前通孔,后通孔,垫片,幅度气门弹簧,O型圈,幅度气门座,幅度气门螺丝,进气口螺丝,空气门针。
9.根据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一种喷漆枪,其特征在于,空气门针穿过枪体下部前通孔,并通过垫片,幅度气门弹簧,O型圈,幅度气门座,幅度气门螺丝固定。
10.根据权利要求8中所述的一种喷漆枪,其特征在于,进气口螺丝为中通螺丝,上端与枪体下部后通孔旋合,另一端与进气管相连接。
陈荣安在原审中要求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确定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喷漆枪”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载明:枪体头部所开通孔位置是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化的,也可以开有多个通孔根据需要在相应通孔上安装涂料进口螺杆及连接导流软管,其他通孔用堵头螺栓密封。
说明书附图的通孔位于枪体头部下部。
(2018)粤佛岭南第2498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9月6日,在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案外人舒玉玲的委托代理人到位于伦教劲的配件店店铺里公证购买了外包装标识有“锦康喷涂机”的被诉侵权产品一台,并取得印有“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劲的木工机械配件店黄国柱”的名片、印有“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劲的木工机械配件店郭锦玲”的名片两张,以及收款收据(0007020)各一张,共支付3000元。
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为上述过程作了公证,并将被诉侵权产品封存。
原审庭审中,伦教劲的配件店、锦康经销部均确认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封条完好无损。
经当庭拆封观察到,被诉侵权产品为一喷漆枪,枪体头部由流帽组件,喷嘴,扳机销,开口挡圈,涂料针,料针调节螺丝,固定螺丝组成;
枪体中上部安装有由扳机销与开口挡圈组合固定的扳机;
枪体后部有两个通孔,分别处于枪体后部台阶式结构的竖直方向,上台阶通孔用于安装幅度门针,垫片,幅度气门弹簧,O型圈幅度气门座和幅度气门螺丝,下台阶用于安装涂料针;
枪体下部包括前通孔,后通孔,垫片,幅度气门弹簧,O型圈,幅度气门座,幅度气门螺丝,进气口螺丝,空气门针;
所述涂料针中部直径大于两端直径,两端分别穿套料针铜套垫、料针套筒、O型圈、穿套料针弹簧和涂料调整螺钉等连接件,料针整体直接穿过枪体中部与喷嘴连接,并由料针调节螺钉和固定螺钉辅助固定,料针尾部通过涂料调整螺钉固定于喷漆枪尾部;
所述进气口螺丝为中通螺丝,上端与枪体下部后通孔旋合,另一端与进气管相连接。
原审庭审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技术特征比对。
锦康经销部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通孔开在枪体头部下部,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通孔开在头部侧面;
被诉侵权产品通气孔处的快拧螺丝不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中所述的中通螺丝;
通孔上的螺杆是通用螺丝,环形凸起则是在市场上公开的配件,其他部件虽与涉案专利相同,但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陈荣安认为被诉侵权产品通孔开在枪体头部下部,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也采用的是中通螺丝。
原审法院认为: (一)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陈荣安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锦康经销部、伦教劲的配件店的行为是否侵犯陈荣安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ZL20152031XXXX.0“喷漆枪”实用新型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除专利法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原审中,陈荣安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予准许。
“喷漆枪”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10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为从属权利要求。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对,仅通孔开在枪体头部下部这一技术特征略有不同。
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了解到,枪体头部所开通孔位置是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化的,专利说明书附图的通孔即位于枪体头部下部。
通孔开在枪体头部侧面或下部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等同特征,故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喷漆枪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或等同。
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已落入陈荣安ZL20152031XXXX.0“喷漆枪”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落入陈荣安ZL20152031XXXX.0“喷漆枪”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锦康经销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
伦教劲的配件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亦构成专利侵权。
(二)锦康经销部、伦教劲的配件店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陈荣安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锦康经销部侵犯了陈荣安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原审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锦康经销部的赔偿金额。
因被诉侵权产品系锦康经销部制造并销售给伦教劲的配件店,无证据表明伦教劲的配件店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故可以认定伦教劲的配件店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伦教劲的配件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锦康经销部、伦教劲的配件店侵犯了陈荣安ZL20152031XXXX.0“喷漆枪”实用新型专利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兰考锦康经销部提交案外人的技术方案等证据欲证明涉案专利技术为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该问题属于专利无效程序解决的问题,并非专利侵权民事诉讼解决的范畴,故不予评判。
原审法院判决:(一)锦康经销部立即停止侵犯陈荣安ZL20152031XXXX.0“喷漆枪”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喷漆枪;
(二)伦教劲的配件店立即停止侵犯陈荣安ZL20152031XXXX.0“喷漆枪”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喷漆枪;
(三)锦康经销部赔偿陈荣安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
(四)驳回陈荣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锦康经销部负担2300元,由伦教劲的配件店负担1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锦康经销部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于2019年9月4日出具的(2019)豫安中证内民字第421号公证书,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现场拆封包装完好公证书封存光盘,时间为2013年10月14日、2014年7月21日、2015年10月19日的视频中操作人员手持喷漆枪对门板进行喷涂操作,该喷漆枪包括枪体,枪体头部侧面开有通孔,通孔上设有金属材质的涂料进口螺杆,该涂料进口螺杆一段与通孔连接,另一端套合连接塑料材质的涂料导管,在涂料进口螺杆与涂料导管的连接处设有可穿过导管的锁紧螺母,锁紧螺母与涂料进口螺杆上的外螺纹配合用以锁紧套合后的涂料导管和涂料进口螺杆,涂料导管的另一端连接压力桶。
视频中未显示涂料进口螺杆与涂料导管套合处的内部结构等。
陈荣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视频无法显示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无法进行比对。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力将在下文中一并论述。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0006]记载:“枪体头部所开通孔位置是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化的,也可以开有多个通孔根据需要在相应通孔上安装涂料进口螺杆及连接导流软管,其他通孔用堵头螺栓密封”。
原审中,锦康经销部在书面答辩状中明确提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原审庭审答辩中陈述,涉案专利是现有公开技术。
二审中经庭审比对,涉案专利的进气口螺丝为中通螺丝,螺丝呈中间中空结构,螺丝上端与枪体下部后通孔旋合,另一端与进气管相连接。
被诉侵权产品的快拧螺丝呈中间中空结构。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
具体为:1.被诉侵权产品“枪体头部下方开有通孔”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枪体头部侧面开有通孔”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2.被诉侵权产品“通气孔处为快拧螺丝”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进口螺丝为中通螺丝”是否相同或等同。
(二)锦康经销部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 锦康经销部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通孔在喷枪的侧面,而涉案专利产品的通孔在喷枪的下面;
被诉侵权产品进气口螺丝是快拧螺丝,而涉案专利进气口螺丝为中通螺丝。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 关于通孔位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枪体头部侧面开有通孔”。
说明书[0006]记载:“枪体头部所开通孔位置是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化的,也可以开有多个通孔根据需要在相应通孔上安装涂料进口螺杆及连接导流软管,其他通孔用堵头螺栓密封”。
附图中通孔的开孔位于头部下方侧面。
根据喷漆枪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常识,喷漆枪通常存在油漆通道和空气通道,空气通道输送的压力空气可将输送至枪体头部腔体的油漆压送至喷嘴并经流帽组件喷出。
权利要求1中通孔的功能即是提供上述油漆通道,通孔无论设置在枪体头部下方侧面还是两侧面,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均是将油漆输送至枪体头部的空腔内。
基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并结合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枪体头部侧面”是相对于枪体头部喷射端面而言的概念,其“侧面”应包括设置通孔的枪体头部的任一侧面,并不仅限于两侧。
被诉侵权产品通孔位置位于枪体头部下方侧面,属于枪体头部的侧面,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枪体头部侧面开有通孔”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锦康经销部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中通螺丝,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记载:“进气口螺丝为中通螺丝”,说明书对“中通螺丝”并未进行特别界定解释。
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中通螺丝为中间呈中空结构的螺丝。
被诉侵权产品的快拧螺丝中间亦呈中空结构,与权利要求10的相关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
锦康经销部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锦康经销部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锦康经销部上诉主张,原审判决遗漏了锦康经销部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没有就现有技术抗辩的内容进行审查和认定,将现有技术抗辩意见等同于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专利无效的答辩。
已经公开的产品图册及2013年10月14日、2014年7月21日、2015年10月19日的视频均披露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提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进行审查。
在审查时,可以专利权利要求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本案中,原审法院在锦康经销部提交了现有技术抗辩证据,并在书面答辩状中明确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情况下,以“该问题属于专利无效程序解决的问题,并非专利侵权民事诉讼解决的范畴”为由,对其现有技术抗辩未进行比对及审查认定,确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以专利权利要求1为参照,锦康经销部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产品图册及视频中的喷漆枪由于未拆卸锁紧螺母,无法看到与其配合的产品内部特征,而其内部结构存在多种可能,无法毫无疑义的确定该视频是否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涂料进口螺杆的“另一端设有环形凸起,环形凸起上套接有连接涂料导管”、“涂料进口螺杆上的所述环形凸起与枪体之间设有外螺纹,锁紧螺母与外螺纹配合,涂料导管与涂料进口螺杆套合”的技术特征。
故无法认定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4、7、8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均涉及对喷漆枪不同部位内部结构的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5、6、9、10系各自对权利要求2、4、7、8从属权利作了进一步限定,因图片和视频无法反映出与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手段,只有经过实物拆解才能进行技术比对,故亦无法认定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10保护范围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锦康经销部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对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锦康经销部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兰考锦康喷涂设备经销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童海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孙航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32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徐 飞、童海超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孙航、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27日 涉案专利 “喷漆枪”实用新型专利权 (ZL20152031XXXX.0) 关键词 权利要求解释;
现有技术抗辩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锦康喷涂设备经销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安;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劲的木工机械配件店。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兰考锦康喷涂设备经销部立即停止侵犯陈荣安ZL201520318114.0“喷漆枪”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喷漆枪;
(二)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劲的木工机械配件店立即停止侵犯陈荣安ZL20152031XXXX.0“喷漆枪”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喷漆枪;
(三)兰考锦康喷涂设备经销部赔偿陈荣安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
(四)驳回陈荣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引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8号民事裁定 法律问题 1.权利要求的解释 2.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 裁判观点 1.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2.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提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进行审查。
在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时,可以专利权利要求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