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7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婉萍,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婉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丽珠 审判员 黄玮鹏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